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1民初834號
原告:李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劉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結(jié)合本院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12月27日,劉某在李某處三次借款23090元,李某按照劉某的要求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將錢轉(zhuǎn)給劉某。2020年1月26日,劉某為李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人劉某因給郭大坤等人返出國手續(xù)費用陸續(xù)向李某借款,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6日向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民幣23090元整(貳萬叁仟零玖拾元整),借款人現(xiàn)已通過微信、支付寶方式收到了上述借款,借期到2020年2月末。借款到期后,劉某未償還李某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劉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
劉某在李某出借款后至今未償還。本案案件事實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適用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劉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
綜上,李某的訴請有理,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3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光亮
書記員鄭坤
(本件3頁,印8份)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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