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與遼寧恒廈置業(yè)有限公司、彰武縣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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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遼0922民初223號

原告:范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彰武縣。
被告:遼寧恒廈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縣南承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鋒,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彰武縣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縣東環(huán)路。
法定代表人:陳宗強,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陳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彰武縣。
被告:宋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彰武縣。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本案中,原告范某為宋某提供勞務后,宋某未結清勞務費,并為范某出具了欠條,在庭審時亦進行了確認,現(xiàn)范某主張宋某給付拖欠勞務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匯海公司與陳某之間的掛靠合同、陳某與宋某之間的分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法律約束力。匯海公司作為總承包企業(yè),允許個人以其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存在違法行為。陳某無相應資質,借用匯海公司資質承建案涉工程,亦存在違法行為。根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二款的規(guī)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據(jù)此,宋某作為違法分包人本身缺乏償還債務的能力,為維護農民工范某的合法權利,應由匯海公司、陳某和宋某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范某主張恒廈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因范某系提供勞務者,并非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且恒廈公司與陳某之間已經(jīng)就工程款達成了以房抵工程款協(xié)議,其要求恒廈公司承擔勞務費的連帶給付責任,于法無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從2019年12月30日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貸款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給付日止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范某支付勞務費50800元。并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彰武縣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陳某對本判決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被告彰武縣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某、宋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6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有履行義務當事人未按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一方當事人應在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審判長陳國志
審判員劉朗
人民陪審員郭琳琳
書記員董超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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