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103民初2277號
原告:鐵某。????
法定代表人:葉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2。????
委托訴訟代理人:仲某,江蘇越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現(xiàn)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作為泰股公司的唯一股東,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個人財產(chǎn)獨立于公司財產(chǎn),故應當對泰如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對(2018)吉0103民初2903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定的吉林省泰如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鐵某貨款507284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保全費3270元,由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萌
書記員????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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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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