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與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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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681民初3096號

原告:龔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樹昆,河南京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高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項城市。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高某于2019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高某先生/女士2019年2月11日從龔某先生/女士處借到現(xiàn)金20萬元整,(大寫)貳拾萬元整。定于2021年2月11日一次性歸還,逾期不還,將按借款的1.2%賠償,并且龔某先生/女士將永久享有追討權(quán)及向法院訴訟追討權(quán)利。借款人:高某身份證號日期:2019年2月11日”。被告已償還19200元,剩余至今未還,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于2019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有還款期限,未約定利息,雙方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高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因被告已償還19200元,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2000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180800元。關(guān)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原告當庭予以放棄,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龔某償還借款本金1808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負擔192元,被告高某負擔19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董保紅
書記員張珂欣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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