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1028民初494號
原告:翁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永興縣榮鵬金屬有限公司,住所地:永興縣柏林鎮(zhèn)四聯(lián)村老灣組(柏林鎮(zhèn)工業(yè)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榮鵬環(huán)??萍加邢薰?。住所地:湖南省永興縣柏林鎮(zhèn)柏林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根據(jù)上述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7年3月3日李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翁某某借款600萬元,當日翁某某通過銀行向李某某轉賬600萬元。事后李某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2019年12月3日,雙方就涉案借款的償還情況進行核對,尚欠翁某某借款本金500萬元和利息1272000元。當日翁某某與李某某、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將欠息計入本金并達成兩份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借款本金為300萬元,另一份借款本金為3272000元,借款期限均為半年,利率均為月息2%。擔保人均為榮鵬金屬公司和榮鵬環(huán)保公司。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由安仁縣人民法院管轄。李某某出具借條給翁某某,借條寫明:今借到翁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陸萬貳拾柒萬貳千元整(¥672000.00)。并聲明擔保如公司名稱變更,則以新公司及其本人股份作為擔保。借款逾期后,因李某某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應履行擔保義務。翁某某以李某某、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違約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庭審后,應李某某的申請,于2021年6月29日到榮鵬環(huán)保公司財務調取了涉案借款償還憑證。經(jīng)核查,涉案借款于2017年12月28日償還了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已償還至2018年12月3日止。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6月3日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息60萬元,雙方于2019年7月3日簽訂協(xié)議:60萬元欠息計入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3日以56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息672000元。雙方于2020年3月20日簽訂協(xié)議:將672000元利息計入本金按月利率2%計息。翁某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同時查明,榮鵬金屬公司股東為李某某、陳瓊梅夫妻兩人,榮鵬環(huán)保公司股東為榮鵬金屬公司和李某某。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本案李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翁某某借款600萬元,翁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李某某。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李某某償還了部分本息后,于2019年12月3日翁某某與李某某、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重新簽訂的借款擔保協(xié)議,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約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各方應當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李某某、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均未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構成違約。因此翁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履行擔保義務應當支持。關于涉案借款本金的問題,翁某某、李某某均認可已償還了100萬元本金及2018年12月3日前的利息,此外1272000元是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間借款欠息,雖然雙方在協(xié)議中已將上述利息計入本金并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對于利息計入本金再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本金,只能認定為欠息。因此,涉案欠借款本金應為500萬元。關于涉案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問題。2018年12月3日-2019年6月3日的按月利率2%計息60萬元,符合雙方約定,應當確認。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計算時,將上述利息60萬元計入本金計算了復利72000元(600000×2%×6=72000元),與法相悖,應當扣減。即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間的借款利息應為120萬元。至于翁某某要求對2019年12月3日后的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24%計算。本院認為,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可按月利率2%計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率以年利率15.4%計算為宜。關于擔保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因涉案的兩份借款協(xié)議書均未約定擔保方式,應按認定涉案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榮鵬金屬公司、榮鵬環(huán)保公司應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義務。履行擔保義務后,可在清償范圍內向李某某追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翁某某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2019年12月3日前的利息為120萬元,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2020年8月19日后利息以未還款為基數(shù)從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年利率15.4%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永興縣榮鵬金屬有限公司、湖南省榮鵬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履行擔保義務后,可在清償范圍內向李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8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58800元,由李某某、永興縣榮鵬金屬有限公司、湖南省榮鵬環(huán)??萍加邢薰境袚?br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斌斌
人民陪審員謝安林
人民陪審員何林華
書記員肖鳳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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