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934號
原告:榮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7月,王某雇傭榮某運送石材,約定人工毛石每車3500元,邊角余料每車2300元。期間,榮某共計運送3車毛石、3車邊角余料,其中運送毛石款已給付,剩余邊角余料款一直未付。
本院認為:王某在榮某處賒購石材,且在與榮某通話中未否認拖欠榮某石材款的事實,該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王某應當給付榮某所欠貨款。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榮某賒欠貨款本金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關宏志
書記員王延升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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