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波、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與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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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2021)湘11民終10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某波,男,2009年5月2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學生,住湖南省雙牌縣。
法定代理人:袁振海(系袁某波父親),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居民,住湖南省雙牌縣。
法定代理人:奉美云(系袁某波母親),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居民,住湖南省雙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雙牌縣雙電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236685701934。
法定代表人:唐松,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江湘,湖南君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志明,湖南君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雙牌縣城北新區(qū)工業(yè)大道1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23597593813D。
法定代表人:張春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青花,廣東毅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3月28日晚上8點20分左右袁某波在瀧泊林場安置區(qū)春海副食品店吃完晚飯后獨自步行到城北新區(qū)平安路的自家住房途中,于當晚8點30分左右途經(jīng)仕誠公司變壓器旁邊時,因手中拿的玩具不小心拋到了變壓器的上面,便攀爬變壓器旁邊的圍欄,想到變壓器上撿回玩具時,不慎被變壓器的高壓電擊倒摔在地上,袁某波被高壓電擊傷昏迷醒來后袁某波自行跌跌撞撞回家被住同一棟樓的居民袁順福發(fā)現(xiàn)并告訴袁某波父親袁振海,經(jīng)120救護車送往雙牌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共花救護車費及醫(yī)療費469.44元;當晚,袁某波被送往永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入院診斷:1.雙手電擊傷,2.雙上肢電燒傷11%°,3.雙手、腕關節(jié)屈曲畸形,4.低血溶性休克?5.急性腎功能不全?住院5天,2020年4月2日出院,出院診斷:1.雙手電擊傷;2.低血容量性休克;3.雙上肢電燒傷11%°;4.雙手、腕關節(jié)屈曲畸形;5.中度顱腦損傷,右額部急性硬膜下/外血腫,右額顳骨骨折;6.肝功能損害;7.心肌損害;8.有瞳孔散大原因;9.電解質紊亂;10.肺挫傷?共花住院醫(yī)療費11,469.37元,門診醫(yī)療費1427.5元;合計12,896.87元。2020年4月2日袁某波被送往中南大學湘雅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電擊傷(高壓電燒傷雙上肢,°10%),2.顱腦損傷,顱骨骨折(右側額顳部),硬膜外血腫(右側額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部),3.肺挫傷(雙),4.手術后狀態(tài)(雙上肢高壓電燒傷焦痂及筋膜室切開減張術),補充診斷:1.心肌損害,2.肝功能異常。2020年5月14日出院,出院診斷:1.電擊傷(高壓電燒傷雙上肢,°10%),2.顱腦損傷,顱骨骨折(右側額顳部),硬膜外血腫(右側額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部),3.肺挫傷(雙),4.手術后狀態(tài)(雙上肢高壓電燒傷焦痂及筋膜室切開減張術),5.心肌損害,6.肝功能異常。2020年4月6日實行高壓電燒傷創(chuàng)面的皮膚修復術+燒傷后高位截肢術。2020年4月22日實行高壓電燒傷清創(chuàng)術+截骨術+異種皮移植術。2020年5月6日實行高壓電燒傷創(chuàng)面的皮膚修復術+植皮術+頭皮死皮術。在湘雅醫(yī)院共花醫(yī)療費73,012.34元,交通費40元;合計花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86,418.65元。2020年5月19日永州市司法鑒定中心受雙牌縣某局清泉巖派出所的委托,于2020年5月26日對袁某波的傷殘程度、誤工費、護理費、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依賴程度進行了鑒定:1.袁某波因高壓電致傷雙上肢肱處離斷,屬二級傷殘,2.袁某波因高壓電致傷雙上肢于肱處離斷,需要安裝義肢,具體事項及費用請咨詢相關機構,3.醫(yī)療建議:前期醫(yī)療費及鑒定費參照正式發(fā)票核實處理;2020年5月26日后續(xù)治療費用預計壹仟陸佰元(或按實際費用結算);面部有多處色素沉著及色素缺乏整形治療費用預計叁仟元(或按實際費用結算);根據(jù)《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傷后休息陸個月;壹人護理叁個月;營養(yǎng)費貳仟柒佰元。袁某波為大部分護理依賴。2020年6月6日湖南佳滿假肢矯形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受湖南博大律師事務所委托對袁某波的假肢價格、安裝費用、使用年限、更換次數(shù)、日常維護保養(yǎng)等費用進行評估。2020年6月17日湖南佳滿假肢矯形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作出[2020]假評字第07號假肢費用評估書,評估結論:1、被評估人袁某波因電擊傷致雙上臂截肢術后,在18歲之前適宜配置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用于上臂短殘肢截肢,牽引索實現(xiàn)屈肘和開閉手動作,雙層樹脂接受腔),在18歲之后適宜配置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用于上臂截肢,自身力源肘關節(jié),肌電信號控制,手雙層樹脂接受腔)。按照中國康復器具協(xié)會中康協(xié)(2009)第19號公布的《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chǎn)品指導價格目錄》,18歲之前適宜配置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此類假肢價格為23,000元/具。18歲之后適宜配置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此類假肢價格為35,000元/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文件第26條規(guī)定和被評估人所選用的假肢部件的使用壽命,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需每2年更換一次,18歲之后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需每4年更換一次。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文件第26條規(guī)定和我國湖南地區(qū)人均壽命為75周歲(2017年中國人均壽命統(tǒng)計一湖南地區(qū)人均壽命達74.83歲)。故被評估人袁某波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可按7年計算(18歲-現(xiàn)年11歲),需賠償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3.5具×2=7具,賠償童用假肢裝配金額為7具×23,000元/具=161,000元,袁某波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可按57年計算(75歲-18歲),需賠償成人雙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14.25具×2=28.5具,賠償成人假肢裝配金額為28.5具×35,000元/具=997,500元。4、根據(jù)國家標準GBT244322009假肢費用賠償鑒定中的相關規(guī)定,童用假肢在正常使用期內(nèi)無需維修保養(yǎng),成人假肢在正常使用期內(nèi)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為裝配成人假肢總價的15%。袁某波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所需維修保養(yǎng)費用為成人假肢裝配總價997,500元×15%=149,625元。5、初次裝配假肢需住院康復訓練30天,以后更換假肢需住院康復訓練5天,住院期間需陪護壹名,食宿費另計。綜上所述被評估人袁某波因電擊傷致雙上臂截肢術后,在18歲之前適宜配置童用上臂自身力源假肢(用于上臂短殘肢截肢,牽引索實現(xiàn)屈肘和開閉手動作,雙層樹脂接受腔),在18歲之后適宜配置成人上臂單自由度肌電手假肢(用于上臂截肢,自身力源肘關節(jié),肌電信號控制手,雙層樹脂接受腔),其假肢裝配費用合計金額為人民幣壹佰叁拾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整(¥1,308,125.00)。經(jīng)仕誠公司申請,該院委托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對采集輔助器具安裝及更換年限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肢評字第372號輔助器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的原則,結合被鑒定人的具體情況,參考《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chǎn)品指導價格目錄》(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公布版),結合被鑒定人的具體情況及專家組建議,提出以下鑒定意見:1、十八歲前選配普及型兒童上臂肌電手假肢(貳具),每具價格為人民幣貳萬貳仟捌佰元整(¥22,800.00);該假肢使用貳年需更換壹次;假肢使用過程中須定期保養(yǎng)、維修,總費用按假肢裝配款的10%計算;2、十八歲后選配普及型成人上臂肌電手假肢(貳具),每具價格為人民幣叁萬壹仟捌佰元整(¥31,800.00);該假肢使用肆年需更換壹次;假肢使用過程中須定期保養(yǎng)、維修,總費用按假肢裝配款的20%計算;3、被鑒定人裝配假肢約需肆拾伍天左右的裝配及訓練時間以便假肢適配及掌握使用要領,裝配期間康復訓練費用為每天200.00元(按45天計算);4、殘疾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不包含配置輔具時的交通、食宿及護理費用;5、依據(jù)《2019年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中國現(xiàn)行人均預期壽命為77.3周歲。(裝配不足一次的按一次計算,超出人均壽命的按一次計算);6、被鑒定人袁某波,男,2009年5月24日出生,診斷截肢時間2020年4月。配置年齡按照10.9歲計算;7、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計算:18歲前袁某波裝配假肢次數(shù):(18-10.9)÷2=3.55(按4次計算);18歲前袁某波裝配假肢費用:[(22,800元×4)+(22,800元×4×10%)]×2=200,640.00元;18歲后袁某波裝配假肢次數(shù):(77.3-18)÷4=14.825(按15次計算);18歲后袁某波裝配假肢費用:[(31,800元×15)+(31,800.00元×15×20%)]×2=1,144,800.00元;袁某波康復訓練費用:200.00元×45天=9000.00元;合計費用:壹佰叁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整(¥1,354,440.00元)。
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仕誠科技有限公司”廠區(qū)東側圍墻內(nèi)有一紅磚砌成的高臺,高臺上置有一臺變壓器,高臺高出圍墻柵欄頂部60厘米,高臺東墻與圍墻柵欄距離12厘米,高臺離地面高度2.66米,高臺北面有一高壓電線桿,桿上貼有“10kv石火線、022號”字樣標識,電線桿距離變壓器臺北墻0.63米,變壓器與高壓電線桿高壓線相連,變壓器東側有一牌子呈上翻狀,牌子有鐵絲穿兩孔掛在變壓器上,“仕誠科技有限公司”廠區(qū)東側圍墻對面為“小精靈幼兒園”,圍墻柵欄上無警示牌。變壓器靠最東的接電點到不銹鋼柵欄靠西邊的邊緣距離為56厘米。
又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時50分,雙牌縣某局刑偵大隊刑事技術室接到雙牌縣某局指揮中心報告稱:雙牌縣開發(fā)區(qū)一名小男孩被人用電棒打傷,傷勢嚴重,報警請求前往現(xiàn)場勘查??彬為_始時間為:2020年3月28日22時20分,結束時間為:2020年3月28日23時21分,現(xiàn)場勘驗情況:勘驗人員在雙牌縣開發(fā)區(qū)“仕誠科技”廠區(qū)東側道路進行搜索,發(fā)現(xiàn)在位于該道路旁的“小精靈幼兒園”西側對面,“仕誠科技”廠區(qū)東側圍墻外人行道上有一攤10厘米×15厘米的血泊。血泊距西側圍墻105米,東北側50厘米處有一下水道井蓋。血泊西側正對圍墻的柱子,柱子南北兩側有不銹鋼柵欄,柵欄高150厘米,柵欄下有水泥基座高出人行道地面30厘米。圍墻柱子西側有一高壓電線桿,桿上貼有“10kv石火線、002號”字樣的標識。電線桿南側圍墻內(nèi)有一紅磚砌成的高臺,高出圍墻柵欄頂部60厘米,高臺上有一臺變壓器,變壓器與高壓電線桿上的高壓線相連。變壓器東側有一牌子呈上翻狀,牌子有鐵絲穿兩孔掛在變壓器上,兩根鐵絲相鄰部位有黑色焦痕,斷端發(fā)亮。勘查人員在柱子南側柵欄底層橫桿上第二格、第四格處發(fā)現(xiàn)有踩踏鞋印,柱子南側柵欄上層橫桿北起第二格上發(fā)現(xiàn)有踩踏鞋印。在該人行道上發(fā)現(xiàn)的血泊南側3米、圍墻東側256厘米處發(fā)現(xiàn)有一滴落血跡??彬炄藛T在外圍及周邊搜索后,未發(fā)現(xiàn)其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袁某波送醫(yī)搶救時手里握著一截鐵絲,勘驗人員對鐵絲和袁某波事發(fā)時所穿的鞋子進行了提取并拍照。發(fā)生事故的變壓器安裝在仕誠公司內(nèi)屬該公司管理使用,安裝施工單位是雙牌電力公司屬下的原雙牌縣雙電實業(yè)有限公司,該變壓器在2014年11月9日安裝完畢,并經(jīng)仕誠公司與雙牌縣雙電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驗收合格后送電。
另查明,袁某波與其父母居住在雙牌縣青龍洞社區(qū)管理范圍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該院從侵權行為及過錯責任、因果關系、損害后果逐一分析如下:1、侵權行為及過錯責任。本案電力設施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應當知道用電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觸電危險,應當在電力設施上設立警示標志,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電力設施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仕誠公司沒有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變壓器安裝的一般規(guī)定“10KV及以下變壓器的外廓與周圍柵欄或圍墻之間的距離應考慮變壓器運輸與維修的方便,距離不應小于1米,在有操作的方向應留有2米以上的距離,金屬柵欄應接地,并在明顯部位懸掛警示牌”,而案發(fā)變壓器靠最東的接電點到不銹鋼柵欄靠兩邊的邊緣距離僅為0.56米,放置變壓器的高臺東墻與不銹鋼柵欄距離僅為0.12米。本案變壓器的安裝者和電力經(jīng)營者放置變壓器的基座離不銹鋼柵欄太近,不符合行業(yè)規(guī)范要求,電力部門在變壓器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的情況下送電,也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袁某波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應盡到監(jiān)護責任,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被監(jiān)護人爬高在變壓器上取物,屬高度危險性行為,其產(chǎn)生的后果監(jiān)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變壓器屬高度危險范圍,在使用過程中應嚴格管理,對變壓器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由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存在過錯,該院酌情減輕電力設施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民事責任。2、本案因果關系。本案造成事故存在三大原因:受害人攀爬柵欄到變壓器上取物,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電力設施的安裝者和電力經(jīng)營者不按行業(yè)規(guī)范要求安裝;電力設施的管理者和使用者疏于管理沒有在變壓器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且在電力設施安裝不規(guī)范下用電。3、損害后果。本案受害人被變壓器電擊傷從高處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高位截肢、頭部外傷、心臟、肝、腎等多處內(nèi)臟功能受損的嚴重后果。損失大小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86,418.65元(按票據(jù)計算);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0元/天×47天=4700元;3.治療期間護理費:66,816元/年÷12月×3月=16,704元;4.后期治療費1600元;5.面部整形費:3000元;6.營養(yǎng)費:2700元;7.治療期間交通費:4000元;8.傷殘賠償金:39,842元/年×20年=796,840元;9.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費:參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由于袁某波在裝配假肢前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袁某波裝假肢后護理依賴程度應有所降低,但影響不大,因袁某波現(xiàn)沒有裝假肢,鑒定機構無法作出袁某波裝假肢后的護理依賴程度,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該院酌情考慮其護理程度為40%,護理依賴費為:77,563元/年×20年×40%=620,504元;10.假肢裝配費用:其假肢每具價格及更換周期應根據(jù)《德林殘疾輔助器具評估鑒定書》認定的標準為準。但對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務中,有按照人均壽命計算的,也有參照護理期計算20年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性質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實際產(chǎn)生才進行賠償?shù)馁M用。但是如果這樣意味著受害人袁某波每4年到法院起訴1次,這樣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按照袁某波的訴請的平均壽命來計算,又可能發(fā)生賠償年限與受害人的生存年限之間存在較大誤差的情況。且數(shù)十年后的物價和科技水平,現(xiàn)在也無法預料,裁判風險較大。因此,折中選擇參照護理期計算20年。20年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起訴解決較為恰當。因此,該鑒定意見依據(jù)《2019年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中國現(xiàn)行人人均預期壽命為77.3周歲,18歲后袁某波裝配假肢次數(shù)為:(77.3歲-18歲)÷4次/年=14.825次(按十五次計算)的鑒定意見,該院不予采信,應折中選擇參照護理期計算20年,20年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起訴解決較為恰當。18歲前袁某波裝配假肢費用為:每2年更換1次,次數(shù)為(18歲-10.9歲)÷2年/次=3.55次(按4次計算),具數(shù)為2具/次×4次=8具,費用為22,800元×8具=182,400元,保養(yǎng)維修費用因無實際發(fā)生,亦不屬法律規(guī)定賠償內(nèi)容,該院不予考慮;18歲后袁某波裝配假肢費用為:次數(shù)為20年÷4年/次=5次;每次2具,共計10具,費用為:31,800元/具×10具=318,000元,定期保養(yǎng)維修費用因無實際發(fā)生,亦不屬法律規(guī)定賠償內(nèi)容,該院不予考慮;假肢裝配費用總計182,400元+318,000元=500,400元;11.假肢裝配及更換康復訓練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0天+(5天/次×6次)]=6000元;12.假肢裝配及更換訓練期間護理費因考慮了大部分護理依賴,因而不再計算;13.假肢裝配及更換康復訓練交通費:500元/次×7次=3500元;14.精神撫慰金:50,000元;15.鑒定費:3998元;以上各項損失2,100,364.65元。該院根據(jù)當事人過錯程度,酌情考慮袁某波自負30%的責任,即630,109.39元(2,100,364.65元×30%=630,109.39元),仕誠公司和雙牌電力公司分別承擔35%的責任,即仕誠公司和雙牌電力公司各承擔735,127.63元(2,100,364.65元×35%=735,127.63元)。綜上所述,袁某波的訴訟請求,該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限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袁某波因觸電造成傷殘各項損失735,127.63元;二、限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袁某波因觸電造成傷殘各項損失735,127.63元;三、駁回袁某波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13元,減半收取計3306元,由袁某波負擔992元,由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負擔1157元,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57元。
本院認為,仕誠公司與袁某波就賠償事項達成了一致的調(diào)解意見,本院另行作出調(diào)解書,本判決不作處理。袁某波撤回了對雙牌電力公司的上訴,現(xiàn)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對本案事故責任的劃分以及袁某波的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費的計算是否正確。評析如下:一、仕誠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的使用者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雙牌電力公司在變壓器的基座距離不銹鋼柵欄過近的情況下送電,袁某波的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護的共同原因導致了本案事故的發(fā)生,一審法院按照3.5:3.5:3的比例劃分責任較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二、一審法院參照湖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依賴費并無明顯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雙牌電力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2020)湘1123民初62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一審案件受理費6613元,減半收取計3306.5元,由上訴人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負擔1157.5元、被上訴人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149元(根據(jù)調(diào)解意見,該費用由袁某波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151元,由上訴人國網(wǎng)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雙牌縣供電分公司負擔8151元,被上訴人雙牌仕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根據(jù)調(diào)解意見,該費用由袁某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唐向東
審判員劉久平
審判員周文靜
書記員周梅梅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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