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528民初1426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縣支行。
負責人:劉某某,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某某,男,漢族,系該行員工。
被告:何某某,男,漢族。
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2年5月3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被告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同意遵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民幣信用卡章程等內(nèi)容,并親筆簽名。領用合約約定了信用卡重要提示、使用、還款、收費標準等內(nèi)容,信用卡章程約定了總則、申領、使用等內(nèi)容。依被告申請,原告2012年6月6日核準并向被告發(fā)放了卡種為標準信用卡、卡號為6228100018293556的信用卡,額度為27000元,被告激活后多次循環(huán)使用該卡消費,截止2021年4月1日,被告逾期已3個月,尚欠信用卡本金24479.84元,利息3574.69元,費用2893.93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何某某申請辦理郵儲銀行富平支行信用卡,有其親筆簽名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且有其賬戶明細電子截屏以佐證,雙方的金融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在信用卡申領表中書寫“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chǎn)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的各項規(guī)則”,表明其清楚并愿意遵守涉案信用卡的使用、還款、收費標準等內(nèi)容,但被告透支信用卡欠款后久拖不還,違反了雙方的約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返還借款本金24479.84元,利息3574.69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張的2893.93元費用,系雙方的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清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縣支行借款本金24479.84元,利息3574.69元,費用2893.93元,合計30948.46元;
二、2021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費用按照信用卡約定的結算方式計算到借款還清之日為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4元,減半收取計287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宏泉
法官助理吳囡
書記員鄭佩佩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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