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租賃合同糾紛(2021)豫1729民初2821號
原告:某某村民委員會,地址:新蔡縣。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9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租賃原告時寨村委的廠房,租借時間是從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1日,租賃期限10年,租賃租金為每年24000元,并且合約前三年實行政府補貼租金,每年租金3000元。審理中,原告提供照片顯示被告已基本搬離該廠房。
本院認為,合法的合同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并且被告已經(jīng)使用過數(shù)年,原告向被告提供廠房租賃,被告應支付租賃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多包括前三年9千元及2020年12月1日至6月30日計7個月1.4萬元的租金合計23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對此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的其他費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要求被告搬離廠房,鑒于被告已實際行動,視為對租賃合同的解除,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要求搬離應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某村民委員會租賃款2.3萬元并實際全部搬離該廠房;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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