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湘0112民初3207號
原告:盧建武,男,漢族,住長沙市望城區(qū)。
原告:呂某,女,漢族,住長沙市望城區(qū)。
原告:盧某,男,漢族,住長沙市望城區(qū)。
法定代理人:呂某,女,漢族,住長沙市望城區(qū),系盧某母親。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建波,湖南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沙市望城區(qū)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qū)老屋灣居民小組,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qū)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qū)老屋灣組。
負責人:易志壯,該小組組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盧建武原名李建武,1989年隨母親熊解芝改嫁繼父盧德華而將戶口遷入老屋灣組,此后戶籍再未遷出老屋灣組。2003年1月7日呂某與盧建武登記結婚,2005年10月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入老屋灣組。2003年11月7日盧建武、呂某共同生育兒子盧某,盧某出生后隨父親落戶于老屋灣組。2005年10月27日,盧建武、呂某在原望城縣××鄉(xiāng)××室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證號:湘(2005)01081960)。盧建武、盧炳紅、盧某、熊解芝在老屋灣組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土地。庭審中,原告方陳述除盧某外,盧建武、呂某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其他小孩。
2020年1月20日,老屋灣組將長郡月亮島西路、洗心山莊等項目征收獲得補償款以人均24342元的標準向該組組民發(fā)放;2020年1月21日,老屋灣組將“兩安用地”指標回購資金按人均1185.7元向組民分配;2021年2月8日,老屋灣組又將其2020年獲得的集體收益以人均19271.31元的標準向成員分配。老屋灣組已向三原告?zhèn)€人發(fā)放了上述集體收益,但未向三原告發(fā)放獨生子女家庭增加分配的集體收益份額。
上述事實,有常住人口登記卡、社區(qū)證明、熊解芝身份證、熊解芝及盧德華常住人口登記卡、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民事判決書、集體收益款分配說明、存款賬戶金融交易明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盧建武、呂某、盧某獨生子女家庭是否應增加份額以及應增加多少份額集體收益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規(guī)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規(guī)定:國家對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分配集體經(jīng)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應用解釋》(湘衛(wèi)法制發(fā)〔2016〕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權參與農(nóng)村集體收益或征地補償費分配的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分配時增加一人份額:1.父母均健在,且戶口在該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據(jù)此,獨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體經(jīng)濟組織權益時享受的相應獎勵,屬于該家庭的法定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盧建武自幼隨繼父落戶在老屋灣組,取得老屋灣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后其戶口未遷移,亦無證據(jù)證實其喪失老屋灣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呂某因與盧建武結婚遷入老屋灣組隨盧建武落戶,取得了老屋灣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后其戶口未遷出,亦無證據(jù)證實其喪失老屋灣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盧建武、呂某均參與了老屋灣組案涉集體收益的分配。盧建武與呂某結婚后生育兒子盧某,并申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證據(jù)證明盧建武、呂某生育或收養(yǎng)有第二個孩子,故盧建武、呂某、盧某屬于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有權享有在征地補償?shù)燃w收益款分配中增加一人份額的權利。老屋灣組對于土地征收等集體收益的處置,可以根據(jù)自治原則自行制訂分配方案,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而侵犯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老屋灣組在分配案涉集體收益時,應當向原告發(fā)放獨生子女家庭優(yōu)惠獎勵分配應增加的一人份額,老屋灣組未向原告增加分配獨生子女家庭份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主張老屋灣組給付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集體收益款43613.3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棄老屋灣組于2020年1月21日按人均分配“兩安用地”指標回購資金1185.7元增加一人份額的主張,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長沙市望城區(qū)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qū)老屋灣居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盧建武、呂某、盧某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額的集體收益款4361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2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460元,由原告盧建武、呂某、盧某負擔12元,被告長沙市望城區(qū)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qū)老屋灣居民小組負擔4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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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費雨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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