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共有物分割糾紛(2021)晉05民終70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牛某1,男,1965年6月17日生,漢族,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人,現(xiàn)住山西省澤州,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系牛某1妻子),女,1968年1月14日生,漢族,住址澤州。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2,男,1962年7月24日生,漢族,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人,現(xiàn)住山西省澤州,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3,男,1968年6月19日生,漢族,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人,現(xiàn)住山西省澤州,公民身份號碼:×××。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牛全喜、牛翠蘭是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即牛某2、牛某1、牛某3、牛某4。牛翠蘭、牛全喜分別于2004年12月28日、2005年5月15日去世。牛全喜、牛翠蘭名下有兩院房屋,一處是澤州縣集用(2004)第22155號,面積428.57平方米,一處是澤州縣集用(2004)第22123號,面積113.71平方米,本案爭議面積是428.57平方米院落,即位于山西省澤州縣金村鎮(zhèn)青山街村一區(qū)32號的新修房屋12間,其中住房10間,廚房2間。牛全喜、牛翠蘭在世時曾對爭議房產(chǎn)進行過分割,牛某2分得西邊住房3間、廚房1間,牛某1分得中間住房3間、廚房1間,牛某3分得兩座小屋共4間。1997年牛某1購買本村村民牛魁居的房屋時資金困難,經(jīng)父母協(xié)調,由牛某3出資一萬元將牛某1的四間房買下,該款項是通過貸款和現(xiàn)金兩種方式支付的,當時已經(jīng)全部履行完畢,之后由牛某3居住至今。牛某2、牛某3在丹河新城的拆遷補償安置中,獲得了相應的拆遷補償費及置換面積。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的拆遷置換與補償應該建立在對被拆遷房屋所擁有產(chǎn)權的基礎上,牛某2、牛某1、牛某3三人對于父母在世時完成的房屋分割并無異議,且牛某1和牛某3之間存在過的房屋買賣的事實,對于爭議房屋的產(chǎn)權問題,牛某1提供的證據(jù)僅為牛某2、牛某3簽訂的房屋產(chǎn)權調換補償協(xié)議及獲得的房屋安置面積和補償款的明細,無法證明牛某1對爭議房產(chǎn)的所有權。因此,牛某1請求依法平均分割位于山西省澤州縣金村鎮(zhèn)青山街村一區(qū)32號房屋拆遷置換面積211.558平方米及拆遷補償費7302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牛某1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25元,由牛某1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牛某1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拆遷置換面積和拆遷補償費,其主張該房屋系其父母在世時的一處房產(chǎn),父母去世后該房產(chǎn)應屬于牛某1、牛某2、牛某3三兄弟共同共有;根據(jù)一審、二審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牛某1、牛某2、牛某3均對父母在世時已將案涉房屋分割完畢無異議,故本案中不存在繼承以及共同共有的情形;而對于上訴人牛某1分得的部分,結合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和案涉房屋的實際狀況,可以認定已作價賣給了牛某3的事實。房屋的拆遷置換與補償利益應該建立在對被拆遷房屋有相應的權利的基礎上,現(xiàn)牛某1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對案涉的爭議房產(chǎn)享有相關的權利,亦不足以證明其有權分割案涉房屋的拆遷置換面積和拆遷補償費,故上訴人牛某1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牛某1提出的一審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本院二審期間已通知證人牛某4出庭,并在雙方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對證人進行詢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亦對證人證言進行了質證,一審的程序瑕疵已在二審予以補正。
綜上,上訴人牛某1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元,由上訴人牛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紅潔
審判員??程浩
審判員??韋薇
法官助理??王晶晶
書記員??呂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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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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