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202民初1583號
原告:莊楠,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澤仁,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楊星,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莊楠提供的證據(jù)工商銀行借記卡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明形成證據(jù)鏈條,證明待證事實,故予以采信。
莊楠與楊星系朋友關系,后陸續(xù)向楊星購買加油卡。2018年6月11日,莊楠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向楊星購買加油卡1651張面值為1000元的加油卡,每張卡以九折的價格購買,共計金額為1,501,500元。楊星未按約交付加油卡。莊楠自認2020年8月21日,楊星返還莊楠617.78元。
本院認為,莊楠與楊星通過協(xié)商購卡數(shù)量、購卡價款,涉案加油卡也是從楊星處取得,楊星與莊楠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F(xiàn)楊星已無法向莊楠交付加油卡,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莊楠履行付款義務后,楊星不能如約向莊楠交付加油充值卡,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案涉買賣合同應予解除。合同解除后,扣除莊楠自認已返還617.78元,楊星應返還購卡款1,500,882.22元(1,501,500元-617.78元)
綜上,莊楠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莊楠與被告楊星之間的買賣合同;
二、被告楊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莊楠貨款1,500,88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57元,由被告楊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博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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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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