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川2002民初3659號
原告:楊某1,男,2018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1994年11月0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楊某2,男,1989年03月04日出生,漢族,住新疆葉城縣,系原告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資陽市卓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十社,住所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
負責人:易國華,社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楊某1于2018年10月24日出生后,即將戶籍登記在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十社(原興家村二社),為該社常住人口。2021年,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徐堰河占地,資陽市雁江區(qū)水務局支付了因占地所產生的相關賠償款。2021年02月06日被告關于《丹山鎮(zhèn)徐堰河占地賠償及青苗賠償小組會議》對該占地賠償款討論決定了分配方案并進行了分配,該次分配的賠償款人均為670元,將原告以空頭戶為由排除在外不享受分配,原告未分得此款。為此,原告多次找到村、社及鎮(zhèn)政府協調解決均未果。
另查明,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興家村因區(qū)劃調整合并入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興家村二社變更為華光村十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常住人口登記卡、收條、分配方案、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判決書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負有給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華光村十社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村民小組,其實際行使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財產的經營管理權,應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待。原告楊某1是否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決定其是否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權利。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結合戶籍性質、生活保障基礎,并以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且戶口是證明一個公民自然情況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據,故應當以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基礎。本案中,原告自出生后依法登記為被告所在地常住戶口,據此,應當認定原告從2018年10月24日因出生登記在被告華光村十社即已取得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被告華光村十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被告對占地賠償款進行分配時原告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土地補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的同等待遇。占地賠償款系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被告占地賠償款進行分配時,原告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被告應當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分配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征地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十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某1征地款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楊某1向本院繳納),由被告資陽市雁江區(qū)丹山鎮(zhèn)華光村十社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楊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廖淵
書記員劉桂利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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