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紅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黑7526刑初3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張某,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黑龍江省虎林市。2021年3月31日因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黑龍江省雞西監(jiān)獄服刑;2021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黑龍江省林業(yè)※※局東方紅分局解回,現(xiàn)羈押于黑龍江省東方紅林業(yè)地區(qū)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原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程志遠
審判員劉少華
審判員劉陽
書記員霍紅蕾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