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湘1128民初510號
原告:歐滿艷,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新田縣人,住新田縣。
被告:楊某,男,2003年11月2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新田縣人,住新田縣。
被告:鄭三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新田縣人,住新田縣,系被告楊某母親。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育才路88號龍興凱旋城A棟3樓。
負責人:李德全,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田群勇,系該公司員工。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2月20日18時25分許,原告歐滿艷駕駛永州7527519二輪電動車逆向行駛在新田縣龍泉鎮(zhèn)龍泉路工商局對面路段時,與被告楊某駕駛的湘M7××××輕便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歐滿艷、被告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3日新田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B-[2020]01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歐滿艷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某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湘M7××××輕便二輪摩托車車主為被告鄭三翠,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歐滿艷事故受傷后在新田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36元,當天去郴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199.38元,其他費用149.47元,被告楊某墊付醫(yī)藥費230元。2021年1月14日,永州金誠司法鑒定所出具永金誠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1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歐滿艷醫(yī)療費用以醫(yī)院發(fā)票為準,誤工期60日,護理期7日,營養(yǎng)期15日,唇部瘢痕及部分缺損后期治療費用約4000元,原告歐滿艷支付了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1、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歐滿艷和被告鄭三翠達成《協(xié)議書》,但該《協(xié)議書》未履行;2、事發(fā)前,原告歐滿艷系新田縣超越幼兒園員工,任副園長職務;3、2020年湖南省統(tǒng)計局2019年城鎮(zhèn)私營單位居民服務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9552元/年,2020年湖南省統(tǒng)計局2019年城鎮(zhèn)私營單位教育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6932元/年。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發(fā)票、聘用合同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新田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客觀真實,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結合當事人過錯行為程度、事故發(fā)生原因等情況,確認由被告楊某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歐滿艷自行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楊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楊某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楊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后,其享有向侵權責任人即被告楊某和鄭三翠主張追償?shù)臋嗬?,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被告鄭三翠系該肇事車輛所有權人,也是被告楊某的母親,被告楊某系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院確認被告楊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鄭三翠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歐滿艷事發(fā)前從事教育工作,其訴請按照教育行業(yè)計算其誤工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的車輛損失費,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的部分辯解意見,理由不充分,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原告歐滿艷在本次事故的損失依法計算如下:
一、醫(yī)療費用。
1、醫(yī)藥費憑票確定為2354.85元;
2、營養(yǎng)費酌情支持450元;
3、后期治療費參照鑒定意見確認為3750元
以上1-3項,共計6554.85元。
二、傷殘賠償費用。
4、護理費,參照鑒定意見、湖南省2019年城鎮(zhèn)私營單位居民服務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9552元/年等情況計算為758.53元(39552元/年÷365天×7天);
5、誤工費,參照鑒定意見、湖南省2019年城鎮(zhèn)私營單位教育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6932/年等情況酌情計算為5786.14元(46932元/年÷365天×45天);
6、交通費酌情認定為400元;
以上4-6項,共計6944.67元。
三、鑒定費憑票確定為900元。
四、關于賠償責任的具體計算。
1、原告的總損失為14399.52元(醫(yī)療費用6554.85元+傷殘賠償費用6944.67元+鑒定費用900元)。
2、交強險賠償責任。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13499.52元(醫(yī)療費用6554.85元+傷殘賠償費用6944.67元)。
3、被告楊某、鄭三翠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應承擔鑒定費360元(900元×40%)。
綜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各項損失合計14399.52元,由被告聯(lián)合財保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13499.52元;由被告楊某、鄭三翠承擔360元,減去已經墊付的230元,還應賠償原告140元。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歐滿艷13499.52元(此款匯入新田縣人民法院在中國建設銀行新田支行營業(yè)部開戶賬號4305××××0235);
二、被告楊某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歐滿艷140元,被告鄭三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款匯入新田縣人民法院在中國建設銀行新田支行營業(yè)部開戶賬號4305××××0235);
三、駁回原告歐滿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元,減半收取計119.5元,由被告楊某、鄭三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賀華
法官助理趙彩云
書記員周維鍵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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