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豫1623民初2648號
原告:理某,男,漢族,1995年12月27日生,住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懷泉,男,漢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商水縣。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付某1,女,漢族,2002年11月8日出生,住商水縣。
被告:付某2(系被告付某1祖父),男,漢族,1945年7月3日出生,住商水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理某與被告付某1經(jīng)媒人曹翠花介紹認識相識,于2020年3月9日定親,定親當天原告給付被告方彩禮60000元。
2020年8月5日,原告理某與被告付某1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儀式,原告給付被告方彩禮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付某1帶到原告家的嫁妝有:被子十條、被罩十二條、兩輪電動車一輛。上述嫁妝除電動車外,其余均在原告理某家。
本院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理某與被告付某1雖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儀式,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故對于原告理某要求被告付某1返還彩禮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結(jié)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適當支持,即被告付某1返還原告理某彩禮款30000元。被告付某2系被告付某1的祖父,故對于原告理某要求付某2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某1的嫁妝是被告付某1的個人財產(chǎn),原告理某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返還原告理某彩禮款30000元;
二、原告理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返還被告付某1的嫁妝;
三、駁回原告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理某負擔875元,被告付某1負擔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自強
書記員李晨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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