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鄭某與傅某一、付某二、付某三、付某四贍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464字數 734閱讀模式

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吉0582民初786號

原告:傅某,男,滿族,農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鄭某,女,漢族,農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傅某一,男,滿族,農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付某二,男,漢族,農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付某三,女,滿族,公務員,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付某四,女,滿族,農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認為,本案系贍養(yǎng)糾紛,作為二原告子女,應對二原告盡贍養(yǎng)義務。本案中四被告中,被告傅某一、付某二、付某四承認傅某、鄭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并同意由每個贍養(yǎng)一個月,不能親自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可負擔贍養(yǎng)費每個月3000元,故對傅某、鄭某主張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付某三辯稱其已付贍養(yǎng)費3000元及6000元生活費,并提交證據,但原告予以否認,本院采信被告付某三給付6000元,對其他辯解主張,不予支持。其尚應繼續(xù)履行贍養(yǎng)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始,依次由被告傅某一、付某四,付某二贍養(yǎng)二原告各一個月。自2021年10月1日始至2022年1月31日止,依次由被告付某三、傅某一,付某四,付某二贍養(yǎng)老人各一個月。
二、自2022年2月1日始,從被告付某三始,由四被告輪流贍養(yǎng)二原告各一個月,依次輪換。依次由被告付某三、傅某一、付某四、付某二贍養(yǎng)(如四被告未履行其當月贍養(yǎng)老人義務,可承擔當月贍養(yǎng)費3000元,當月繳納)。
三、自2021年7月1日始,四被告各給付二原告藥費300元,按月給付。
四、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如因患病需住院花銷,依據醫(yī)療費票據,由四被告平均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四被告傅某一、付某二、付某三、付某四各負擔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徐斌
書記員李澤

2021-06-29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