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0381民初5583號
原告:劉某1,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其洋。
被告:劉某2,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3,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4,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王某1,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王某2,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王某3,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3,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5,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6,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7,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被告:劉某8,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漢族,住海城市。
經(jīng)審理查明:劉汝啟、羅洪珍原系夫妻關(guān)系,生前育有子女7名,分別為劉凡、劉某4、劉明輝、劉某2、劉某3、劉明山、劉某1。劉汝啟于2012年5月28日去世,羅洪珍于2008年11月30日去世。劉凡與丈夫王富家育有子3名,分別為王某3、王某1、王某2,劉凡于2005年7月2日去世、王富家于2006年9月15日去世。劉明輝與妻子楊秀坤育有子女3名,分別為劉某5、劉某6、劉某3,劉明輝于2006年6月7日去世。劉明山與妻子董麗娟育有子女2名,分別為劉某7、劉某8,劉明山于2007年5月9日去世。
另查:劉汝啟、羅洪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坐落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區(qū)北關(guān)街友誼委、房權(quán)證海城市字第××號、建筑面積65.78平方米房屋一處。2006年8月8日劉汝啟、羅洪珍分別在海城市公證處立有遺囑各一份,內(nèi)容為:我與妻子羅洪珍(丈夫劉汝啟)共有房產(chǎn)一處,坐落在海城市海州管理區(qū)北關(guān)街友誼委,混合結(jié)構(gòu),房權(quán)證海城市字第××號、建筑面積65.78平方米,其中一半32.89平方米房產(chǎn)屬于我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在我死亡后,我的上述房產(chǎn)32.89平方米由我的四兒子劉某1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以上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公證書2份、海城市興海管理區(qū)后教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1份、死亡注銷證明2份、房屋所有權(quán)證書1份及其陳述,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rèn)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rèn)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劉汝啟、羅洪珍對其二人所有的案涉房屋于2006年8月8日立有公證遺囑各一份,將各自所有的32.89平方米房屋在其二人死亡后由原告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故在其二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另二人留有遺囑,應(yīng)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根據(jù)其二人的遺囑內(nèi)容,案涉房屋理應(yīng)全部由原告繼承,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區(qū)北關(guān)街友誼委、房權(quán)證海城市字第××號、建筑面積65.78平方米房屋一處由原告劉某1繼承所有。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雪
書記員王月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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