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冀0434民初368號
原告:孫某1,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被告:劉某1,女,1996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被告:劉某2,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華,魏縣正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孫某1與被告劉某1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并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齼鹤訉O某2,現(xiàn)隨被告劉某1生活。2019年農(nóng)歷臘月24日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分居。原告孫某1與被告劉某1典禮前,原告方共給付被告方彩禮款180000元。另查明,被告劉某1留在原告孫某1家中的個人物品有:沙發(fā)一套、茶幾一個、臺式電腦主機一個、電腦桌一張、乳白色衣柜一個、愛瑪電動車一輛、白色鞋柜一個、床品四件套四個、床心單三條、枕巾毛巾四對、被子五條、褥子一條、夏涼被一條、茶吧機一臺、臉盆二個、暖壺一個、茶具一套。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人劉某3、列運美證言,物品清單一份,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復印件一份,POS機刷卡記錄復印件一份,(2020)冀0434民初270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法庭對劉某3、列運美詢問筆錄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1與被告劉某1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同居,解除同居后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彩禮款數(shù)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jié)合相關(guān)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彪m然被告稱收到原告給付的彩禮款為80000元,但媒人劉某3及列運美均證實雙方約定彩禮款為180000元,結(jié)合當?shù)亟o付彩禮習慣及雙方已典禮共同生活的事實,本院認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款數(shù)額為180000元。另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已實際共同生活一年零五個月,并生育一子孫某2,彩禮款返還數(shù)額應予以減免。根據(jù)原、被告雙方之間彩禮給付具體情況及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生育子女情況,本院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數(shù)額為40000元。關(guān)于彩禮款返還的主體。因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是締結(jié)婚約的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收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jié)婚姻關(guān)系的男女本人。故原告請求二被告共同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1留在原告家中的嫁妝屬于被告的個人物品,歸被告劉某1所有。被告劉某1所稱給原告的購房款32063元的答辯意見,該筆款項應屬同居析產(chǎn)糾紛,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guān)系,被告劉某1可另行主張,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1、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孫某1彩禮款40000元;
二、被告劉某1留在原告孫某1處的個人物品有:沙發(fā)一套、茶幾一個、臺式電腦主機一個、電腦桌一張、乳白色衣柜一個、愛瑪電動車一輛、白色鞋柜一個、床品四件套四個、床心單三條、枕巾毛巾四對、被子五條、褥子一條、夏涼被一條、茶吧機一臺、臉盆二個、暖壺一個、茶具一套。上述物品歸被告王苗苗所有;
三、駁回原告孫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0.0元,減半收取計2030.0元,由原告孫某1負擔1230元,由二被告負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封雪
書記員李嬌嬌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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