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王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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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383號

原告:劉某,女,生于1974年3月2日,漢族,住商水縣。
委托代理人:智衛(wèi)強,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1,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經人介紹認識,于1997年2月16日辦理結婚證,××××年××月××日生育長女王苗苗,××××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長子王某3。原、被告共同生活因瑣事產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商水縣人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商水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豫1623民初238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原告再次起訴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1結婚時間已經20多年,且育有三個子女,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僅向法庭提交了兩位證人出庭作證,為維護原、被告家庭的穩(wěn)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于強
審判員張桂梅
人民陪審員付二北
書記員胡世聰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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