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湘0923民初1596號
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城南區(qū)紫薇路79號。
法定代表人:諶燦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強明,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張某武,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化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武因家用于2020年8月22日與原告簽訂《最高
額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幣種為人民幣,最高借款額度為大寫叁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在上述期限內,借款人可循環(huán)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任何時點上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該最高借款額度。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剩余使用期限。借款年利率為8.835%,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還款。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2020年8月22日,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張某武發(fā)放貸款30000元。貸款后,被告僅將利息清至2021年1月12日,之后未再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截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告張某武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0000元,利息813元,本息合計30813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武與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向被告張某武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張某武未按約定按期償還款項,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武于2020年8月22日簽訂的26042202000000660號《最高額借款合同》;
二、被告張某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30000元,利息813元,本息合計30813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14日止)。2021年4月14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
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0元,減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張某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楊莉
法官助理黃純
書記員吳貝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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