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川0722民初2841號
原告:張某,女,生于1988年1月16日,漢族,住四川省三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濤,三臺縣蘆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1,男,生于1986年12月2日,漢族,住四川省三臺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1于2020年7月13日協(xié)議離婚,并約定夫妻共有位于四川省三臺縣產(chǎn)的房地產(chǎn)所有權,由原、被告各分割一半;夫妻共有的福特轎車一輛(車牌號川B×××××)歸原告所有;夫妻共有被告名下的10萬元銀行存款歸原告所有。離婚后,被告李某1分兩次向原告張某支付50000元,共計100000元,至此,被告已付清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給付原告的10萬元。2021年5月28日,被告與馬紅簽訂機動車買賣協(xié)議,將案涉車輛福特轎車(車牌號川B×××××)作價80200元賣給了馬紅,并已交付。2021年6月,原告張某起訴來院,要求確認位于四川省三臺縣產(chǎn)所有權原被告各自享有一半;確認登記在李某1名下的福特牌轎車川B×××××歸原告所有,李某1負責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要求李某1給付原夫妻共有的存款10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1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雙方均應遵守。但張某要求分割位于四川省三臺縣產(chǎn)所有權中屬夫妻共有部分的一半,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案涉房屋的權屬問題,本院無法確認,故對張某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離婚協(xié)議約定案涉車輛福特轎車(車牌號川B×××××)歸原告所有,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李某1已將該機動車作價變賣他人,其無法將該機動車所有權交付轉移給原告,但亦應將所得價款交付給原告。被告李某1分兩次向原告張某支付了共計100000元,庭審中,原告稱自己收到該款項后又交付給被告,其所稱既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又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予處理,故對原告張某要求李某1給付夫妻共有的存款1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802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李某1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在履行給付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雷正龍
法官助理解婷婷
書記員于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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