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富平縣某某家庭農場、第三人何某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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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2021)陜0528民初1591號

原告:余某某,男,1961年10月7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某某,男,1986年9月27日生,漢族,(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某某,男,1977年2月2日生,漢族,。
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生,漢族。
第三人:富平縣某某家庭農場。
經營者,何某某。
第三人:何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生,漢族。

經審理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2年6月21日,原告兒子余某某經原告余某某同意,與被告何某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原告將位于莊里鎮(zhèn)某某村2.9畝土地交由被告租賃經營,租賃期限為10年,自2012年6月1日起到2022年6月1日止;約定每畝年租賃費500元,年共計1450元,每年7月30日前交付;在租期內,若逾期,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20%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涉案2.9畝土地交由被告何某某經營,被告給付了2017年度以前租賃費,2018年度至2021年度租賃費累計5800元未付。又查明,除租賃原告2.9畝土地外,被告何某某同時租賃了其它人土地300余畝與第三人何某某共同經營栽種風景樹木。富平縣某某家庭農場成立于2014年5月27日。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不同村民小組村民,雙方所簽合同應為土地租賃合同而非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原被告之間土地租賃關系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某取得了原告土地使用權,則應依雙方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租金,自2018年度起被告未給付原告租金,顯屬違約,被告所欠租金應該給付,原告該項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違約金,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為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20%承擔違約責任,顯屬過高,原告過高的違約金請求不能支持,本院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結合被原告違約情形予以酌定。由于被告自2018年度起即違約未給付租金,屬對合同主要債務未履行,現(xiàn)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及第三人何某某應移走涉案2.9畝地內苗木,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告,考慮到被告及第三人何某某栽種苗木已多年、數(shù)量較大,加之苗木生長、栽種及原告耕種的季節(jié)性等等因素,應給被告何某某、第三人何某某留有一定期限履行較為妥善。另被告何某某與第三人何某某系合伙經營苗木,對所欠租賃費及恢復土地原狀等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2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第三人何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余某某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間2.9畝土地租賃費5800元及違約金(其中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間租金145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算,到給付之日止,以2018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間租金145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算,到給付之日止,以2019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間租金145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算,到給付之日止,以2020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間租金145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算,到給付之日止,以2021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原告余某某與被告何某某2012年6月21日所簽2.9畝土地租賃合同于2021年6月2日予以解除;被告何某某、第三人何某某于2022年6月1日前將該2.9畝土地恢復原狀并交付原告余某某耕種同時支付原告余某某2.9畝土地一年占用費1450元。
三、駁回原告余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文曉紅
書記員劉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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