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1與汪某2、汪某3遺囑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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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遼0204民初5262號

原告:汪某1,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鞏雪,遼寧翊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2,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西崗區(qū)。
被告:汪某3,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被告:汪某4,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中山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原告提供的戶籍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遺囑、錄像等證據(jù)組織質證并進行了審查,上述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相互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對于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尹秀蘭與案外人汪昭儉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生前育有子女四人,長子汪某2、次子汪和平、三子汪培華、長女汪某1。汪昭儉于1992年8月29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次子汪和平于2017年9月30日因死亡注銷戶口,三子汪培華于2016年7月16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次子汪和平生前育有一子汪某3,三子汪培華生前育有一女汪某4。
被繼承人尹秀蘭于1997年12月8日為購買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交納預付款,并于1998年7月30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018年5月11日,被繼承人尹秀蘭立有代書遺囑一份,代書人為遼寧翊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季瑞佳,見證人為遼寧翊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季瑞佳、湯真哲。遺囑內容為:本人尹秀蘭,女,漢族,1931年1月15日,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身份證號:2102041931××××××××。本人老伴汪昭儉,已經(jīng)于1992年去世,現(xiàn)本人自有一套房產(chǎn),座落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權證號為:大房權證沙私字第××號,建筑面積為38.27平方米。現(xiàn)本人自愿立如下遺囑:在本人百年之后將上述房產(chǎn)留給兒女汪某2(2102041950××××××××)與女兒汪某1(2102041970××××××××)共同繼承,屬于他們個人財產(chǎn),與他人無關,任何人不得干預。以上內容均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遺囑一式兩份,由汪某2與汪某1各保存一份。尹秀蘭在立遺囑人處簽字并按捺手印,季瑞佳在代書人處簽名,季瑞佳、湯真哲在見證人處簽字并加蓋遼寧翊鼎律師事務所印章。
2019年9月11日,尹秀蘭再次立代書遺囑一份,記載:“本人尹秀蘭,女,漢族,1931年1月15日生,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身份證號:2102041931××××××××。本人在立本遺囑之前為孫子汪某3出具數(shù)次書面材料(包含簽空白字的白板)。因本人年事已高,且本人不識字,對上述材料內容均不了解,上述材料均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F(xiàn)本人對本人百年后遺產(chǎn)及現(xiàn)有財產(chǎn)處分如下:一:從今日起至本人百年以及在此之前本人女兒汪某1于本人名下銀行賬戶所取出的全部存款視為本人對女兒汪某1的贈予,待本人百年后名下所有存款也均由女兒汪某1個人繼承。二:因本人兒子汪和平于2017年9月30日去逝,本人作為其母親對其遺產(chǎn)享有法定繼承權,本人對上述遺產(chǎn)中屬于本人的份額表示接受,不予放棄。三:針對沙河口區(qū)春柳街交通樓52號2單元一層3號的產(chǎn)權房屋,本人已于2018年5月11日立遺囑予以確認,不予更改。四:本人在此之前除2018年5月11日遺囑外,不存在任何公證、自書、代書、見證遺囑,及一切處分。本人名下現(xiàn)有或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的財產(chǎn)的文件若存在均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均屬無效?!币闾m在立遺囑人處簽名并按捺手印、案外人王軍華、王軍敏在見證人處簽字并按捺手印。
被繼承人尹秀蘭于2019年12月25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家中去世。

本院認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被繼承人尹秀蘭生前購買了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該房屋系尹秀蘭在其配偶死亡后個人出資購買,應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其生前于2018年5月11日立有代書遺囑一份,該遺囑由遼寧翊鼎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并由其中一名律師代書,該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遺囑?,F(xiàn)無相反的證據(jù)證明被繼承人尹秀蘭在該份遺囑之后通過其他遺囑變更了遺囑內容,對于尹秀蘭的案涉遺產(chǎn)即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應當按該遺囑繼承,即應當由原告汪某1與被告汪某2共同繼承案涉房屋。現(xiàn)二人均認可案涉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予被告汪某2補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主張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歸其所有,其支付被告汪某2房屋折價款18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尹秀蘭生前所有的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房屋歸原告汪某1所有;
二、原告汪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汪某2房屋補償款1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原告已減半預付),由原告汪某1負擔1800元,由被告汪某2負擔1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董方
書記員馬倩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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