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吉0303刑初1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1,吉林省梨樹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平市鐵西區(qū),現(xiàn)住四平市鐵西區(qū)。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歸案經過、人員指紋卡、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記錄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尿樣提取登記表、尿樣提取筆錄、尿樣毒品檢測實驗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工作記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被害人冷某的陳述、證人張某2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主動報案,積極救治傷者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經依法委托司法機構評估,被告人劉某1適用社區(qū)矯正。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員??宋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黃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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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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