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402民初2191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1974年3月29日生,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學本科,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身份證號:33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劉強,男,系陜西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丹陽,陜西咸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武某某,男,漢族,1966年12月28日生,陜西省咸陽市人,現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系咸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職工,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0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原告給付借款后,被告一直拖延未還,原告在微信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多次表明自己馬上就可以歸還,但至今仍未履行。
以上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28頁、武某某微信賬戶信息截圖、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收費收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向被告武某某提供借款,被告武某某對該筆借款多次表明了償還意愿,二者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利息的訴請,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應視為無息,但原告多次催要至2021年1月22日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仍未償還借款,故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合理利息,利息以本金5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被告武某某未按時到庭,亦未出示證據反駁,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武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文娟
法官助理???白鈺婕???
??書記員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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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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