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021)冀0128民初468號
原告:深澤縣鴻鵠金屬制品廠(以下簡稱制品廠),系個體工商戶,住所地深澤縣鐵桿鎮(zhèn)趙莊村小康西路18號。
經營者:劉亞奇。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靈,系劉亞奇之妻。
被告:黎某,男,漢族,1982年5月1日出生,深澤縣鐵桿鎮(zhèn)趙莊村人,現(xiàn)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秋法,河北百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制品廠于2020年3月20日注冊成立,企業(yè)類型為個體工商戶。被告經人介紹到原告制品廠工作,原告制品廠經營者劉亞奇與被告黎某二人協(xié)商:黎某的工作崗位是上軸、上絲、遙控天車等,日工資200元;如果制品廠無活被告即回家等候,制品廠有活了劉亞奇則給被告打電話,通知其回廠工作。被告工作期間由原告制品廠負責考勤。被告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0日,共計工作20天,工資應為人民幣4,0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在工作期間損傷手指,2020年8月10日、8月13日、8月14日原告制品廠經營者劉亞奇分三次給付被告黎某醫(yī)藥費人民幣6,324元,2020年10月14日劉亞奇分兩次給付被告黎某工資人民幣4,000元。
2021年3月9日被告黎某向深澤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制品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深勞人仲案字(2021)第0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黎某與制品廠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制品廠不服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仲裁裁決書、原告提交的工資考勤表、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告提交的微信轉賬收款記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需符合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原告制品廠依法注冊成立,被告到原告制品廠工作時年滿38周歲,原被告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被告黎某有明確具體的工作崗位,自上班至受傷期間相對穩(wěn)定地提供勞動,原告對其進行考勤并按日薪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原被告具有人事和組織上的隸屬性;被告黎某從事的工作是原告制品廠經營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據此,應認定原告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2021)第0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妥,原告雖對此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否定上述事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原告以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不具備本廠所需的技術以及廠子剛起步,無力提供長期的工資和待遇為由,主張與被告系臨時勞務關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深澤縣鴻鵠金屬制品廠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深澤縣鴻鵠金屬制品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到本院訴訟服務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澤縣,郵編: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王彩棉
書記員張月嬌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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