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0105民初15685號
原告盧某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大帥,北京市中聞(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亞炯,北京市中聞(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款人李某某,身份證號借到出借人盧某某,身份證號人民幣60000元(大寫:陸萬元整)。承諾2020年2月28日前返還。到期未還,按照當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李某某,日期2019.3.15。該借條空白處載有“工商銀行李某某,621226170XXXXXX2857”.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盧某某打款60000元,收款人李某某,李某某,2019.3.15。
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顯示,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22日,尾號0672銀行卡向李某某(621226170XXXXX2857)轉賬5萬元、1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被告沒有還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杆娣墒聦嵃l(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借條、收條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盧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應當及時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人民幣6萬元及利息(以6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2月28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盧某某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以6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2月28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瑞
書記員張倩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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