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豫0122民初6027號
原告:朱某,女,生于1975年1月14日,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被告:周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9月21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等老宅拆遷所得拆遷款到位,必須歸還建小區(qū)時女方兄弟朱紅領借款,共計五萬元整…”,該借款經審理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156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周某、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朱紅領借款50000元”。朱某于2021年5月1日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縣韓寺鎮(zhèn)營業(yè)所向朱紅領轉賬50000元,朱紅領于2021年5月3日出具收到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收到朱某還款50000元,收款人朱紅領”,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周某給付清償?shù)墓餐瑐鶆?0000元的一半即25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某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周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孫彥偉
書記員郭倩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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