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與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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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2021)湘0102民初6836號

原告: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qū)東屯渡街道人民東路世嘉國際華城2期2棟1503。
經(jīng)營者:朱婷其,女,漢族,1985年10月18日生,住長沙市芙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杰,湖南言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縣樟城鎮(zhèn)上坪路29號。
法定代表人:余爾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容鳳,男,漢族,1981年3月19日生,系該公司員工。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zhì)證及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9年7月,其名稱核準變更為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樓的項目。2019年5月5日,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華商國際生態(tài)商貿(mào)城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的名義與王壽灰、蔡元忠簽訂《建筑工程分部分項承包合同-腳手架包工包料合同》,約定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華商國際生態(tài)商貿(mào)城1#-18#樓工程的所有內(nèi)支模架提供材料、外腳手架搭拆、防護棚、水泥棚、攪拌機棚、安全臨邊防護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王壽灰、蔡元忠,其中王壽灰承包內(nèi)架,蔡元忠承包外架。2019年5月3日,某通器材服務部(甲方)與項目部(乙方)簽訂《器材租賃合同》,約定福建裕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華商國際生態(tài)商貿(mào)城11#-18#樓建設項目工程,租用某通器材服務部的建筑器材,其中輪扣的成本價為16元/米,租賃單價為0.022元/天/米,接頭的成本價為8元/個,租賃單價為0.015元/天/個,50頂托的成本價為12元/個,租賃單價為0.02元/天/個,70頂托的成本價為16元/個,租賃單價為0.02元/天/個;租賃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乙方確認王壽灰為項目負責人,負責簽訂、變更租賃協(xié)議,履行租賃合同,進行租賃合同項下的結(jié)算等;乙方經(jīng)辦人在發(fā)貨單上的簽字視為對數(shù)量和質(zhì)量合格的確認;租金結(jié)付期限和方式:乙方按實際應付金額每月支付給某通器材服務部,逾期30天未結(jié)付租金,某通器材服務部停止供貨并每天按應繳租金的萬分之五加收違約金至租金繳清之日;乙方需另外交納下列費用:如丟失扣件螺桿帽每套0.5元,扣件洗油每只0.1元,頂托洗油每套0.5元,調(diào)直費每根1元,改制每根1元;甲方負責裝車和送貨至乙方工地,乙方負責卸貨和還貨至甲方指定倉庫,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廠內(nèi)的卸車費由乙方負責,卸車費每噸16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某通器材服務部共計向項目部交付了輪扣198300米,王壽灰在收貨單上簽名確認。項目部已返還輪扣142305.5米,尚有55994.5米未返還。經(jīng)核算,截至2021年2月28日,項目部已拖欠租金1147621.07元,王壽灰在核算表上簽名確認。

本院認為,項目部與某通器材服務部簽訂的《器材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項目部作為福建某福公司實施承建案涉工程項目的專門內(nèi)設部門,其與某通器材服務部簽訂《器材租賃合同》后,將依合同取得的建筑器材租賃物全部用于福建某福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項目,福建某福公司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且沒有提出異議,某通器材服務部有理由相信項目部有代理權。因此項目部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在《器材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由福建某福公司享有和承擔。福建某福公司在合同中指定王壽灰為項目負責人,因此,王壽灰在收貨單及核算表上的簽名,視為福建某福公司對收貨單及核算表上數(shù)據(jù)、數(shù)額予以確認。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某通器材服務部已依約向福建某福公司交付了建筑器材,但福建某福公司未依約支付租金及約定的其他費用。截至2021年2月28日,福建某福公司尚欠某通器材服務部租金、卸車費及其他費用合計1147621.07元。故某通器材服務部訴請要求福建某福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28日所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費用合計1147621.07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已屆滿,福建某福公司應向某通器材服務部返還剩下的建筑器材(輪扣55994.5米),否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福建某福公司逾期未返還剩下的建筑器材,故某通器材服務部要求福建某福公司支付賠償款895912元(55994.5米×16元/米)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福建某福公司未依約按期支付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考慮福建某福公司的違約行為和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違約金以所欠租金1147621.0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租金清償完畢之日止。
關于律師代理費,由于某通器材服務部未提交實際支付律師費的相關憑證,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支付租金等費用1147621.07元;
二、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支付賠償款895912元;
三、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1147621.0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租金清償完畢之日止);
四、駁回長沙市芙蓉區(qū)某通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88元,由福建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伍君芳
人民陪審員舒健
人民陪審員鐘金花
法官助理張依
書記員某林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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