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趙金鵬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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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津0112民初461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地址確定書自留地址:天津市津南區(qū)葛沽鎮(zhèn)盤澤馨苑3-1101。
被告:趙金鵬,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漢族,收件地址:天津市靜海區(qū)團泊鎮(zhèn)天房南路富津馨苑25-2301。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王某某與趙金鵬系朋友關(guān)系,2020年8月13日趙金鵬通過微信提出向王某某借款3000元,王某某同意后通過支付寶將出借款交付趙金鵬,趙金鵬于當日在王某某出具的《借條》上簽字并按捺手印確認,該《借條》載明:“今出借人王某某(身份證號:120112199001××××)以支付寶轉(zhuǎn)帳(賬)方式借給借款人趙金鵬(身份證號:120223199101××××)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借期10天,貳零貳零年捌月貳拾叁日(2020年8月23日)到期時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壹(1%)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jù)?!贝私杩畹狡诤?,趙金鵬并未償還;經(jīng)王某某多次催要,趙金鵬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王某某庭審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王某某與趙金鵬之間是存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的,且趙金鵬欠王某某借款本金未予償還,因此本院對王某某與趙金鵬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予以確認。對于王某某主張趙金鵬償還借款本金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王某某主張趙金鵬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jù)王某某提交的借條可以證實,趙金鵬在借款時承諾借期十天,但雙方并未對借期內(nèi)借款的利率進行約定,僅對逾期還款的利息標準進行了約定,因此王某某主張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但趙金鵬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王某某以借款本金3,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24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為219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金鵬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元;
二、被告趙金鵬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逾期還款利息(以3,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1%計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為219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保全費52.3元,合計77.3元,由被告趙金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以娜
法官助理周樂樂
速錄員郭鳳然
附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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