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二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7刑終199號
抗訴機關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解某某,男,漢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于遼寧省錦州市,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捕前住遼寧省錦州市。因犯慣竊罪,于198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盜竊罪,先后于199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400元、201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20年4月20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遼寧省錦州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解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解某某因盜竊犯罪所取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其盜竊被害人張某一臺電腦機箱及一臺DELL電腦顯示器,經鑒定合計價值人民幣994元,該兩件物品已經被解某某出賣,無法追回,依法應當判令退賠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94元。原判即判令退賠又判令追繳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對抗訴機關所提原判對解某某作出責令退賠的處罰又作出追繳的處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03刑初4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二、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03刑初43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金東
審判員倪凱
審判員李洪斌
法官助理楊立剛
書記員劉繼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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