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判決書
所有權確認糾紛(2021)遼13民再3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市某公司,住所地朝陽。
法定代表人:高某,經(jīng)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材料公司,住所地朝陽。
法定代表人:孫某,董事長。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銀行公司,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光偉,董事長。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市某公司轉讓611.4萬股股權后,是否有權要求某銀行公司向其分配該部分股權在轉讓前產(chǎn)生的紅利。2012年6月4日,市某公司將其持有的某銀行公司611.4萬股股權轉讓給某材料公司,用于抵償其拖欠某銀行公司的916.5萬元貸款。轉讓之時,該611.4萬股股權尚未分配紅利,案涉股權、現(xiàn)金掛賬系該611.4萬股股權在轉讓之前產(chǎn)生的紅利,雖市某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消滅了其在某銀行公司的債務,但因2011年市某公司是股權的持有者,某材料公司尚未成為該股權的持有者,故某材料公司無權享有該部分股權的利潤分配。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9)遼13民終2587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朝陽市雙塔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1302民初3131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493元由某材料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焱
審判員左穎慧
審判員李春兆
法官助理朱城林
書記員葉芳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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