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陜0528民初820號
原告:景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陜西省秦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艷萍,陜西省秦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富平縣某某塑料制品廠。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系該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峰,陜西法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根據(jù)確認的證據(jù)及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2年8月31日前,原告景某某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相識,涉案工程申批后,孫某某決定該工程由景某某做。2012年8月31日,原告以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義與被告(當時被告名稱為富平縣某某塑料廠,現(xiàn)為富平縣某某塑料制品廠)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富平縣某某塑料廠將某某塑料廠公租樓工程發(fā)包給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工程建筑面積為2259.75、工程價款2598712.50元;(3)工程范圍以設計文件為準自基礎(chǔ)砼墊層以上全部內(nèi)容;(4)工期為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3月31日,日歷工期200天;(5)工程質(zhì)量等級要求為合格;(6)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承包總價2598712.50元;(7)工程款支付約定為:承包方墊資至三層封頂,發(fā)包方按照完成工程造價的80%一次支付承包方,爾后按月完成價的80%逐月支付,至工程完工時支付到工程造價的95%,留5%保修金,驗交合格后三年付保修金的一半,另一半滿五年付清。除以上主要條款外,合同還有其它通用條款并且明確了四條增訂條款內(nèi)容。合同答簽訂后,原告即組織進行施工,到2013年完工。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jù)被告方的要求,在原工程六層上加蓋七層,增加建筑面積376.6㎡;一層門面房向后延伸增加建筑面積113.8㎡,原告完成了增加工程的施工。2014年1月1日,被告即與他人簽訂涉案工程中房屋租賃合同將部分房屋出租,原告向被告交付完成工程的房門鑰匙。2019年12月12日,原告景某某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及秦某某三人進行工程結(jié)算,雙方結(jié)論為:(一)、建筑總面積2259.75㎡×1150元=2598712.5元;(二)、加2015年8月23日與秦某某所議后欠工費15萬元,以上兩筆合計2748712.5元;(三)、六層上加七層面積376.6㎡×1150元=43.3萬元;(四)、延伸36.26m×3.14m=113.8㎡;(五)總計:面積(2259.75㎡+376.6㎡+113.8㎡=2750.15㎡)×1150元=316.26萬元另+15萬元=331.26萬元—已付303.15萬元=下欠28.11萬元。此后,原告索要下欠款,被告推拖至今未付,原告起訴至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銀行賬戶資金(限額31萬元)予以凍結(jié),本院裁定后凍結(jié)了被告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資金共119197.52元(截止2021年3月22日11:45:07)。
本院認為:2012年8月31日,原告以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義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承包方名為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名為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但合同簽訂后,原告?zhèn)€人組織資金及工人完成整個施工,被告亦向原告?zhèn)€人前后總共支付工程款303.15萬元,2019年12月12日,原告景某某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及秦某某三人進行工程結(jié)算,原告實際履行了涉案工程建造義務同時又享有了收取工程款的權(quán)利,對于上述事實,被告無論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后均是明知的,由此可見原告是借用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及名義簽訂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原被告之間實際形成了事實上工程施工合同關(guān)系,雖然該合同關(guān)系因違反法律關(guān)于建設工程方面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但涉案工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且被告2014年1月1日已將涉案工程中房屋出租使用多年,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8.11萬元,應予以支持;涉案工程雖未經(jīng)竣工驗收,但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已將涉案工程中房屋出租使用多年,應視為被告對涉案工程質(zhì)量符合約定的認可;工程款28.11萬元中含有保修金,雙方約定應在五年內(nèi)退還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月1日已滿五年,2019年12月12日雙方結(jié)算后至今被告仍未給付,造成原告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合理合法,但利率應以2019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涉案工程2013年完工,2014年1月1日被告即與他人簽訂涉案工程中房屋租賃合同將部分房屋出租,原告向被告交付完成工程的房門鑰匙,至今被告已使用七年有余,其間原被告又于2019年12月12日進行工程結(jié)算,可見,被告已實際接收工程且七年間未對工程質(zhì)量提出異議,涉案工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質(zhì)量保證期限,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就工程質(zhì)量未提出反訴,本院不能合并進行審理,被告就此可另案解決;涉案工程價款雙方約定為固定價格,但對稅金的負擔無約定,且至今被告未提交自己已負擔稅金的任何證據(jù),故被告辯稱28.11萬元是稅款和工程保俢費,待質(zhì)量保證期滿、陜西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開具工程全部稅票后,被告再付清尾之答辯意見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04年9月29日通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2018年10月29日通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富平縣某某塑料制品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景某某工程款28.11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算至給付之日止,以2019年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富平縣某某塑料制品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64元、訴訟保全費2070元、擔保費1800元,合計9634元由被告富平縣某某塑料制品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文曉紅
人民陪審員米院利
人民陪審員姜轉(zhuǎn)
書記員劉偉
2021-08-0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guān)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