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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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2021)遼0502刑初182號

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于遼寧省本溪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本溪市平山區(qū)。2003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9月6日出生于遼寧省本溪市,滿族,??莆幕瑐€體工商戶,住本溪市平山區(qū)。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 公訴機關(guān)
起訴書文號
本平檢一部刑訴〔2021〕Z160號
指控情況

指控事實
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于2020年6月至12月間,在位于本溪市平山區(qū)橋頭街道辦事處梨溝村1組其經(jīng)營的養(yǎng)殖場內(nèi),為防止鳥鷹捕食自家養(yǎng)殖的烏雞,架設(shè)禁用的獵捕工具捕鳥網(wǎng),致野生鳥類被絞死在捕鳥網(wǎng)上。公安查獲被捕鳥類尸體共32只,經(jīng)認(rèn)定,其中樹麻雀27只、銀喉長尾山雀4只、大山雀1只,皆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xué)、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案發(fā)后,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在家中被傳喚歸案。涉案的捕鳥網(wǎng)和鳥類尸體32只被依法扣押。
指控罪名
非法狩獵罪
量刑建議
施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高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施某某、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鳥網(wǎng),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在案扣押的鳥類尸體32只,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趙洋洋
書記員黃珊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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