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滬0106民特401號
申請人:丁某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欽,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源,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趙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代理人:丁良佐(系被申請人丈夫),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XXX弄XXX號XXX室。
經審理查明,趙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XXX弄XXX號XXX室?,F(xiàn)住上海愛以德高平護理院。
丁某某與趙慧芬系母女關系。趙慧芬與丁良佐系原配夫妻,雙方生育女兒丁某某。
趙慧芬2016年始有腦梗塞史。2017年7月27日趙慧芬取得殘疾人證(XXX殘疾)。2020年10月趙慧芬突然出現(xiàn)左側肢體活動受限,言語不清,送至醫(yī)院被診斷為多發(fā)急性腦梗塞等。后轉至上海市第三康復醫(yī)院康復治療。2020年12月4日趙慧芬被送至上海愛以德高平護理院至今。目前趙慧芬臥床,無自主行為能力,生活均由專職護工和家人照料。
2021年7月4日,上海宋慈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趙慧芬患有“混合型血管性癡呆”,現(xiàn)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現(xiàn)丁某某向法院申請宣告趙慧芬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要求指定其為趙慧芬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及鑒定報告均合法屬實,本院予以確認。申請人的全部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認定被申請人趙慧芬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丁某某為被申請人趙慧芬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佩芳
書記員王璐
2021-08-04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