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與趙慧芬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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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滬0106民特401號

申請人:丁某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欽,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源,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趙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代理人:丁良佐(系被申請人丈夫),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XXX弄XXX號XXX室。

經審理查明,趙慧芬,女,1950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共和新路XXX弄XXX號XXX室?,F(xiàn)住上海愛以德高平護理院。
丁某某與趙慧芬系母女關系。趙慧芬與丁良佐系原配夫妻,雙方生育女兒丁某某。
趙慧芬2016年始有腦梗塞史。2017年7月27日趙慧芬取得殘疾人證(XXX殘疾)。2020年10月趙慧芬突然出現(xiàn)左側肢體活動受限,言語不清,送至醫(yī)院被診斷為多發(fā)急性腦梗塞等。后轉至上海市第三康復醫(yī)院康復治療。2020年12月4日趙慧芬被送至上海愛以德高平護理院至今。目前趙慧芬臥床,無自主行為能力,生活均由專職護工和家人照料。
2021年7月4日,上海宋慈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趙慧芬患有“混合型血管性癡呆”,現(xiàn)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現(xiàn)丁某某向法院申請宣告趙慧芬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要求指定其為趙慧芬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及鑒定報告均合法屬實,本院予以確認。申請人的全部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認定被申請人趙慧芬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丁某某為被申請人趙慧芬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佩芳
書記員王璐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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