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魯1002民初4354號
原告:盧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被告:馬某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本案盧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馬某某未予質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盧某某在馬某某處提供工程勞務,馬某某欠付其勞務費用8300元。后經威海環(huán)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xié)議,馬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前、5月31日前分別支付4300元、4000元。上述協(xié)議達成后,馬某某并未履行任何一期債務,盧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欠條、調解協(xié)議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北景鸽p方當事人之債務糾紛,經人調委調解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照約履行義務。然現雙方約定的前后兩期勞務費用付款期限均已屆滿,馬某某并未履行任何清償義務,盧某某有權要求其繼續(xù)履行。
綜上所述,盧某某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盧某某勞務費用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馬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鮑夢鴿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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