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與康某等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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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京0116民初3577號

原告:王某1,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告:康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被告:王某2,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隨凱欣,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3,男,19×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懷柔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王某4與許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即長子王某3、次子王某5、長女王某1。
王某5與康某系夫妻關系,王某2系二人之女。
1983年10月,王某4起訴許某離婚,我院出具(1983)懷民字第632號民事調解書,載明:一、王某4與許某離婚;二、三間舊瓦房靠東頭一間半和東邊的一間耳房歸許某所有,其余房產歸王某4及子女共有……。
1988年11月12日,王某5書寫申請書要求翻建房屋,申請書載明:因有懷柔縣×鄉(xiāng)×大隊社員王某5家中共有房子五間、三口人,因家中房子破爛漏水,同時我年紀也大了,以后我終身大事是很困難的,所以當時急需翻蓋房子,希望大隊黨支部支委會盡快給以解決。
社員建房申請審批表載明:家庭人員狀況:王某5、許某、王某1。批準建房5間,同意按規(guī)劃移址翻建,基高1米、跨度5.5米、上平3.2米。
1988年12月27日,相關單位為王某5發(fā)放了懷政地字第89002號社員宅院地使用許可證,載明戶主姓名王某5,住址×公社×大隊,東至道、西至王得生、南至道、北至張某。
1994年2月16日,原懷柔縣人民政府發(fā)放了懷集建(93)字第05-A5-0026號及0014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0026號載明:土地使用者王某5,用地面積266.8平方米,用途居住,四至東至道、西至王得生、南至道、北至道。00146號載明:土地使用者許某,地址×村,用地面積167.5平方米,用途居住,四至東至道、西至道、北至道、南至王某3。
2018年8月30日,許某(甲方)、王某1(乙方)與王某5、康某(丙方)簽訂《協(xié)議書》,載明:乙方系甲方之女,丙方王某5系甲方之子……坐落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宅院內北房4間、西廂房2間系甲方離婚析產取得,屬于甲方個人合法財產?,F(xiàn)因房屋年久失修、無法居住,已確認為危房。因甲方無能力翻建,與乙方和丙方協(xié)商一致,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申請翻建,取得批示手續(xù)后由乙方全額出資出力進行翻建,就翻建后的房屋的權屬問題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遵守:第一條、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申請對坐落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宅院房屋進行翻建,翻建房屋所有出資均由乙方負擔,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與其他任何人無關……。落款處有甲乙丙三方簽字及見證人簽字。
2021年1月26日,王某5去世。
2021年4月19日,許某因死亡注銷戶口。
2021年4月23日,王某4去世。
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載明:村民王某5家門牌號×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懷集建(93)字第05-A5-0026號。
2021年7月20日,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兩份,其中一份載明:我村村民王某4與許某離婚后,再婚娶妻武某,王某4與武某婚后沒有生育子女,武某因病死亡多年,王某4于2021年4月份因病死亡。另一份證明載明:我村村民許某,生前有獨立住房,自己生活,因2018年翻建房屋,搬到兒子王某5院內居住,獨自生活,許某生病期間由女兒王某1照顧,直到死亡。
訴訟過程中,我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經勘查,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院內有北房五間,院落東側有彩鋼頂棚子、石棉瓦棚子,西南角有石棉瓦棚子。
庭審中,原告堅持要求分割房屋,不要求折價。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首先,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房屋系王某5與其母親許某共同出資所建,王某1稱系其與母親共同出資所建,但結合建房當時居住情況、家庭人員年齡等因素,本院認為王某1的出資系為改善家庭條件的幫助行為。其次,王某5先于其父母去世,故王某5之女王某2代位繼承。再次,王某3表示如果有其份額,其贈與康某,對此本院不持異議。最后,考慮到王某1在本村已得到其母親的宅基地一處并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本院確定涉案北房五間由康某、王某2繼承,康某及王某2給付王某1其繼承份額的折價為宜。但庭審中王某1堅持表示只要求分割房屋,不要求折價補償,故對于其要求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鎮(zhèn)×村×號宅院內北房東數第一間、第二間及第三間歸其繼承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王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王某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慧春
書記員王瑩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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