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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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遼0111刑初23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威,遼寧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某應于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司法局社會矯正科報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李智博
書記員尹金金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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