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某與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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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0)粵0307民初41595號

原告蘇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每周工作6天按5800元計算工資,因此原告的正常日薪應為185.6元(5800÷(21.75+4.25×2),原告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工資應為742.4元(185.6×2天+185.6×1天×2倍),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工資應為3155.2元(185.6×13天+185.6×2天×2倍),原告在職期間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資9897.6元(742.4+6000+3155.2),被告已支付8816元,還應支付工資差額1081.6元。
原告提供的離職證明已載明原告因個人原因辭職,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原告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至2020年4月29日屆滿,如雙方勞動關系繼續(xù),被告依法應在一個月之內即2020年5月28日之前與原告續(xù)簽勞動合同,但原告已于2020年5月18日離職,原告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蘇某某在職期間工資差額1081.6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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