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遼0111刑初23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2015年4月1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20年1月20日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監(jiān)視居住。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1年7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孫麗君,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退賠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王英馳
書記員董曉瀅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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