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與申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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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吉0282民初2190號

原告:徐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申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3月15日,申某給徐某打電話,稱其租了一個門市房,需要裝修,雙方約定裝修費為3000元。徐某自稱工作量增量了,裝修費增加至3600元,申某予以否認。????

本院認為,申某與徐某之間簽訂的承攬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應屬有效。承攬工程結束后,申某給付徐某工程款后,徐某稱申某還應付給其600元。申某予以否認,而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申某還應付給其6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清華
書記員????張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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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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