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盜竊罪(2021)粵0105刑初860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四川省南部縣。2005年6月8日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25日刑滿釋放;2008年3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1日刑滿釋放;2014年1月15日因犯搶奪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4年9月24日刑滿釋放;2016年3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7年12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5月15日刑滿釋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9年12月9日刑滿釋放;2020年10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上述指控事實一致。另查明,上述被盜物品已發(fā)還給被害人趙某。
上述事實,有隨案移送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鄧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提交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鄧某某是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惟被告人鄧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另鑒于被盜贓物已繳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其認罰的量刑意見與公訴機關提出的精準量刑建議一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精準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鄔耀廣
書記員袁慶波
邱小晴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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