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趙某、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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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湘0405民初433號

原告(互為被告):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珠暉區(qū)。
法定代表人:宗小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陽某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東縣,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香港,北京中倫文德(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互為原告):趙某,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漢族,住衡陽市珠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英杰,衡陽市珠暉區(qū)求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珠暉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義彬。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趙某與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為2017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崗位為保安,月工資3000元。2019年8月5日,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與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將1.2.3號棟客房、餐飲及后勤區(qū)域、地下停車場等出租給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營。2019年9月1日,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租賃區(qū)域進行實際管理,趙某繼續(xù)留在原崗位工作,雙方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受疫情停產(chǎn)停工影響,趙某自2020年2月以后便處于待崗狀態(tài),再未到酒店工作,2020年3月后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向趙某發(fā)放工資。
2020年12月,趙某向衡陽市珠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21年3月15日,衡陽市珠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趙某與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677.62元;三、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趙某經(jīng)濟補償金9600元;四、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趙某經(jīng)濟補償金4800元;五、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趙某疫情防控期間工資4325.45元;七、對趙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此后,趙某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該仲裁裁決,均向本院提起訴訟。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病歷記錄、衡陽市珠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趙某先與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2019年9月1日以后,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了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趙某與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日開始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2020年3月,趙某未再到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班,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解除。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從未與趙某簽訂過勞動合同,對于趙某要求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決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4677.62元,本院予以確認。趙某在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給趙某繳納社會保險,現(xiàn)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仲裁裁決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應當支付趙某的經(jīng)濟補償金為9600元,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趙某的經(jīng)濟補償金為480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趙某要求支付2020年1月至5月防疫期間工資的要求,本院認為,趙某在此期間提供了勞動,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應當支付不低于衡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故對于仲裁裁決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趙某的工資4525.45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趙某訴請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本院認為,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趙某已休年休假,故依法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746.66元。關于趙某訴請要求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本院認為,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并未違法解除其與趙某的勞動關系,而是將權利義務轉(zhuǎn)移給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且趙某沒有證據(jù)證明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故趙某的該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趙某要求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擔未繳納公積金和社會保險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認為,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不屬于法院的處理范疇,且趙某并未有證據(jù)證明其具體損失的事實和金額,故對趙某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第四十六條(一)項、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與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
二、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677.62元;
三、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趙某經(jīng)濟補償金9600元;
四、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趙某未休年假工資606.66元;
五、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趙某疫情防控期間工資4525.45元;
六、衡陽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趙某經(jīng)濟補償金9600元;
七、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衡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訟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雷玲
審判員易珈羽
審判員謝紅春
書記員王芳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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