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與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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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容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623民初1538號

原告:石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倩,湖南湘之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某,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華容縣。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經(jīng)朋友曾某介紹相識,被告因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對朋友曾某的信任應被告要求分別于2020年5月4日通過支付寶轉賬600元給被告;2020年5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50000元給被告且備注“借款”;2020年6月28日通過微信轉賬10000元給被告,累計借款60600元。被告承諾于2020年7月3日還款,但至今仍未償還分文。
另查明,195××××6851系被告正在使用以及接受本院送達材料的電話號碼,該號碼綁定的系昵稱為“堅強的胃”,微信號為“×××ya”的微信,且支付寶賬號為“187××××3572”實名驗證系被告嚴某。

本院認為,原告為了證明已向被告支付借款60600元,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以及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采信,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被告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至今未償還借款60600元,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600元,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雖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7月4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嚴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石某借款本金6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7月4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70元,減半收取685元,由被告嚴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四清
法官助理李岳華
書記員劉杰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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