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云0124民初460號
原告:毛某某,男,1993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某某,系毛某某表姑。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縣。
對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第1、2組證據,被告不認可,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核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納。第3組證據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被告《收條》與本案無關,不符合證據的三性,不予采納。
案經庭審,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8月12日,李某某向毛某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富民縣永定鎮(zhèn)北營村委會八路村李某某欠毛某某29000元,現雙方確定10月15日全部轉入毛某某賬戶,如有延期按貸款計費。欠款人:毛某某,×××2058”。現原告主張該借款系2011年1月31日李某某向魯某某1借現金11000元;2012年大年初二李某某向魯某某1借現金26000元;另還借款15000元,之后于2020年2月12日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向毛某某出具欠款29000元的《欠條》一份。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關于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首先,本案中,毛某某訴狀訴稱事實和理由為:“201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毛某某借款人民幣29,000元,毛某某以現金的方式借給李某某,借款期限為2個月,李某某承諾2個月就還毛某某。但李某某未按期還款,毛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找到李某某索要此筆借款,李某某出具《欠條》,并承諾2020年10月15日還錢?!鄙鲜鍪掠善湓谕徶杏肿兏碛蔀椋骸霸摻杩钕?011年1月31日李某某向魯某某1借現金11,000元;2012年大年初二李某某向魯某某1借現金26,000元;另還借款15,000元。之后于2020年2月12日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向毛某某出具欠款29,000元的《欠條》一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苯杩詈贤菍嵺`性合同,應以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予以認定。李某某對毛某某主張魯某某1分三次交付現金提供借款的事實不予認可,毛某某對現金交付未提交證據,亦沒有作出合理說明。庭審中,關于理由的解釋已前后不一致,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前后矛盾,并且現金交付不符合常理,且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事實存在,也與雙方的交易習慣相悖。李某某提出2020年2月12日出具的《欠條》系因其他經濟糾紛產生,迫于無奈而出具《欠條》,該欠款29,000元已于2012年1月2日償還魯某某的抗辯事由,并提供的魯某某于2012年1月2日向李某某出具的《收條》證實,但該《收條》因證據形式、出具時間、金額、當事人等因素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實其上述抗辯事由成立,且毛某某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該抗辯觀點不予采納;其次,毛某某主張李某某向魯某某1分三次借款41,000元,但李某某出具欠款29,000元的《欠條》給毛某某,無證據證實向魯某某1借款后,當事人間成立債權轉移的事實,即毛某某無合同及法定原因承繼該債權。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據本案證據及毛某某陳述,結合事人之間的借貸發(fā)生的原因、借貸金額、借貸雙方關系、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和習慣、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無法確定雙方間借貸事實確已發(fā)生,并產生債權轉移的事實。故毛某某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及欠款事實,不予以確定,對毛某某主張由李某某支付所欠借款29,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毛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宣云
書記員火有明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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