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2民初2437號
原告:李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吉林樺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李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9日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以3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給付時另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75元,由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文亮
書記員????楊紹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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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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