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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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3914號

原告:駱某,男,漢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雪蕾,河南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漢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商
水縣練集鎮(zhèn)王寨村,身份證號碼:412723198507178826。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運動,男,漢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水縣,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經庭審,依據有效證據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19年2月相識,××××年××月××日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瑣事雙方時常生氣,未曾打架。原被告的共同財產有:豫N×××××號舊貨車一輛,在商水縣××××號接手他人轉讓的水果店鋪一套,(接手轉讓價格123000元),現又轉讓給別人,轉讓價格系9萬元(對于轉讓費的具體數額被告提交了錄音證據)。被告稱原告婚前購買的寶駿730車一輛、周口市開元路建業(yè)春天里商品房一套,只交了首付,婚后原被告償還的車貸、房貸,應屬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未向本院提交繳納車貸、房貸的相關證據。原被告均稱有共同債務,但雙方表述不一,沒有一致明確的具體數額。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楹螅桓姹緫嗷フ湎?,彼此呵護,共同承擔起經營家庭生活的義務,但由于雙方因生活瑣事處理不當時常生氣(未曾打架),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的本次離婚訴請,印證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破裂的事實,但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應以此次離婚訴訟為契機,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信任,積極修復已經破裂的夫妻關系,否則,如果采取互不關心、互不信任的處理方式,勢必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淡薄,直至徹底破裂。盡管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的基本權利,但離婚并非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谠桓婢S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和好仍有希望。為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wěn)定,本案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因其沒有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有效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駱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駁回原告駱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廣真
書記員趙海銘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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