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與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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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623民初3939號

原告:袁某某,男,漢族,1977年6月13日生,住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輝,河南碧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謝某某,男,漢族,1983年3月6日生,住鄲城縣。

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的法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2019年7月份因為生意需要用向原告借款20萬元,2019年7月11日應被告要求轉給徐艷8萬元,2019年7月31日轉給被告謝某某12萬元,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給原告出具20萬元的借條一份,內容為:“借款人:謝某某,出借人:袁某某,因用于生意周轉于2019年7月31號向袁某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貳拾萬元整)利息每月1號支付給袁某某每月4000元利息,期限定于2020年7月31號歸還。如不能按時歸還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2019年7月31號,謝某某”。后被告將2019年12月1日前的利息付清,2021年1月9日原告進被告的貨價值13412元,扣除利息5128.76元后歸還本金8283.24元,剩余本金191716.76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91716.76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袁某某借款191716.76元及利息(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7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魏建軍
書記員梁蒙蒙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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