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樊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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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民終961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博克,遼寧明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某,女,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通過網絡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無婚生子女,雙方均系再婚?;楹蟪跗诜蚱薷星樯锌?,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足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準予。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補償每月600元還貸款的訴訟請求,被告予以認可,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予以允許。關于原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債務225334.67元的訴訟請求,因該債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合并審理,原告可另案告訴。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家門損害2984.99元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訴訟請求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系離婚案件,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原告可另案告訴。關于被告主張分割共同財產55000元鉆戒的訴訟請求,因該鉆戒系原告婚前購買贈與給被告,系被告婚前個人財產,被告主張分割鉆戒沒有法律依據。關于被告要求返還彩禮80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應當予以返還,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后雖然共同生活,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彩禮應當適當返還,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定原告返還被告彩禮20000元。關于被告主張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個人財產償還原告婚前個人房產、車輛貸款的意見,因該筆費用已經實際支出,不屬于財產分割范圍,被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關于上訴人提出判令被上訴人返還彩禮8萬元的上訴請求,經查,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等事實,認定彩禮應當適當返還并酌定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彩禮2萬元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提出價值5.5萬元鉆戒依法分割的上訴請求,經查,一審法院依據該鉆戒系上訴人婚前購買贈與給被上訴人等事實,認定該鉆戒系被上訴人婚前個人財產,上訴人主張分割鉆戒沒有法律依據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支付婚姻存續(xù)期間用共同財產償還其個人房產、車輛貸款總額的二分之一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萬柳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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